云人大常〔2011〕18号
云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维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秩序的规定
(2011年10月14日云和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选举依法有序,保障选民、候选人和人民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杜绝选举活动中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维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秩序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下列行为破坏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活动。
(一)对选民、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以及暴力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以扬言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恐吓、要挟,迫使选民、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
(三)捏造事实、散播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主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如宴请,发放香烟、食油、大米等实物,分送有价证券,提供免费娱乐、旅游活动等)收买、贿赂选民、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妨碍选民、代表、候选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妨碍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
(五)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
(六)对于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七)其它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如有以上破坏选举活动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对选举活动造成影响不大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聚众实施以上破坏选举活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国家机关人员有以上破坏选举活动行为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有以上破坏选举活动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外,依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
四、候选人有以上破坏选举活动行为的,其当选无效。
五、严禁用公款为候选人请客、送礼、拉选票或支付因不正当选举产生的费用。违反规定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候选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