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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第一期(总201期)

2011年07月21日

第一期

(总第201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1解读新修改的代表法

2、新修改选举法的八大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代表法

 

  20101028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据介绍,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修改代表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新修改的代表法共652条,比原来增加了8条。

  明确代表七项权利七项义务

  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过去,一些地方和代表反映,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新法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据代表法的规定,丰富了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并拓宽了渠道。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新的代表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完善代表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是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三是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新的代表法明确: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四是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

  五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直选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

  一些地方曾反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代表法对代表监督的规定还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此,新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考虑到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为此,新的代表法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

  一些地方还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大,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新修改选举法的八大亮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了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有一些新的亮点和突破,在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新修改选举法的主要亮点 

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原来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也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这一修改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得以实现,也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强调基层代表

据统计,近几届全国及各地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强调基层代表,不仅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也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利益

3、设立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实际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由于没有秘密写票处,在众目睽睽下,一些投票者怕不按领导的意图填票,会给自己小鞋穿,或受到有些人的打击报复,只好违心地投选票。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个规定将会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干预,选择满意的候选人。

4、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当前一些地方过度崇拜GDP,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等目的,往往给来本地投资的外地企业家种种特殊待遇,如选举其为人大代表等,有的企业家在数地取得了人大代表资格。司法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需要得到数地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只要有一个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司法机关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有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充当了涉嫌犯罪企业家的保护伞,使之免受法律制裁。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类似的问题。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讲,如果同时担任了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代表法赋予的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

5、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到“应当”,这充分表明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以便更好地选举。 

6、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如选举委员会职责为: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整个选举工作都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选举委员会责任重大。

7、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针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五十六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

8、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这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对投票方式和接受委托投票及回避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调整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的时间,并要求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增加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上限,明确规定选举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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